【案例】
游客王女士等二人在武汉某旅行社报名参加2014年10月1日出发的台湾环岛8日游,旅游费用5500元/人。游客报名时与旅行社签订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并交纳了定金2000元/人,用于办理入台证、预订机票等费用支出,旅行社出具了定金收条。9月19日,王女士突发高血压住院,不能按原计划参加行程,要求旅行社退还已交付的2000元。旅行社称其交付的费用已用于预订机票和办理入台证,如果游客不能去,不仅已交纳的2000元定金不能退,还必须承担其他已发生的费用。王女士对此表示十分不解,多次与旅行社协商未果后向武汉市旅游质监所投诉。
【警示】
鉴于旅游者出发前单方面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武汉市旅游质监所特作出以下警示:
1、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单方面原因解除合同,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2、旅游者计划出游时要确保身体状况基本健康,能够适应本次旅游,尤其是年龄较大的旅游者最好提前进行身体检查,掌握身体状况合理安排行程。
3、旅游者由于生病、家中有事等自身原因无法参加行程时,要及时通知旅行社,以免造成扩大损失。而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费用(主要包括已经支付不能退还的费用,包括机票、酒店、车辆的订金等)后,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游客。
4、旅行社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也要及时通知旅游者,可以提供转团、延期出行等方式供旅游者选择,解除合同的要及时向旅游者退还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