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规范旅行社经营。对此,专家表示,目前“旅游+金融”尚处在不成熟阶段,旅行社打擦边球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时有发生,加强监管势在必行。专家呼吁消费者要提高警惕,理性购买旅游产品。
“旅游+金融”初起步 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近期,海涛旅游被爆光存在大规模拖延退还旅游押金情况,导致消费者集体维权。无独有偶,位于北京呼家楼京广中心的北京青扬五洲旅行社突然停业“失联”导致数千游客维权的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目前,警方和相关监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记者了解到,像海涛旅游、青扬五洲这类以售卖“旅游套餐”为名,推出套餐预付款产品,收款后却不予兑现,或根本没有能力兑现相应旅游产品,以“跑路”、“失联”告终的旅行社不在少数。
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杨彦锋在接受人民网采访时表示,“这种经营模式本身存在很高的资金安全及挤兑的风险,一旦企业运作出现问题,或碰到市场下行期,尤其是在旅行社存在较为激进的投资方式时,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很大,因而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针对此类问题,《通知》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严控经营旅游套餐产品带来的市场风险,严厉打击预付卡违规经营行为。禁止旅行社一次性收取两条及两条以上旅游线路(即两个及以上包价旅游产品)的旅游费用,并全面排查旅行社单用途预付卡发行及履约情况,严禁擅自将单用途预付卡转为多用途预付卡。
严查旅行社收取“出境游保证金”违规行为
报名参加出境游,缴了团费之后要再缴几万元不等押金,这就是所谓的“出境游保证金”。据旅行社资深从业人士透露,在我国出境游业务开展的初始,“出境游保证金”就已经存在,旅行社根据所去目的地国和游客资信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本意是为了防止游客在出境旅游时滞留不归的行为,然而,近些年在相关监管规定模糊的缺口下,“出境游保证金”也逐渐演变成部分旅行社“套钱”的一种新手段。
杨彦锋透露,“国家对出境保证金这块一直没有明文规定,所以旅行社收取保证金可以说是行业的一个潜规则。他们为了分担被使馆停签、被旅游部门处罚等风险收取一定额度的‘保证金’,大约5万元左右。大量出境游‘保证金’和‘预付款’在手,部分旅行社将其用来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反哺旗下的旅游产品。这在旅行社发展初期是奏效的,但是一旦超过旅行社的偿付能力,稍有不慎连本金都会受到威胁。”
因此,针对出境保证金的问题,《通知》要求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严查收取出境游保证金中的违规行为。经营出境业务的旅行社在收取出境游保证金时,必须采取银行参与的资金托管方式,不得以现金或现金转账方式直接收取保证金,不得要求游客将出境游保证金直接存入旅行社的企业账户或其工作人员的个人账户,更不得将收取的出境游保证金挪作他用。
专家:消费者要提高警惕 理性购买旅游产品
这些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旅行社屡屡得手,背后反映出部分消费者贪便宜的心态,更有希望获得高收益的心态。
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广指出,这种看似“物美价廉”,又能省钱还能赚钱的“旅游套餐”属于旅游金融范畴,旅行社收款后进行投资盈利,再返还消费者部分款项。“目前旅游金融还未到成熟阶段,监管规定尚不完善,一些旅行社在不具备金融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低价产品为卖点,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消费者缴存大额资金。”
李广认为,“旅游+金融”的经营模式,如果取得相应金融许可证照,规范经营,是旅游业发展的一个趋势和方向。但是,当下业内存在的一些类金融服务,大部分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证照、管理混乱,在利益的驱使下“旅游+金融”正在转变成“套钱”的一种新模式。
“如果旅行社以收取‘押金’、‘预付款’等形式收取钱款,提供旅游产品的同时承诺一定期限内支付高息,就已经超出了旅行社的正常业务范围,符合“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违法特征,构成‘非法集资’。李广进一步解释道,“这是以‘旅行社业务’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
目前,经营“旅游+金融”的一些这些旅行社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既没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和技能,也不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则和经营准则,在没有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的情况下,资金链极易断裂,使消费者权益受损。
“高收益的背后是高风险。”李广呼吁消费者要提高警惕,应对自己购买的产品类型有清晰的认识,明确所购是旅游产品还是金融产品,并要核验经营企业的相应资质。对于非法经营的金融产品,一定要避而远之。对于合法的金融产品,也应判断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李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