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针对合同履行利益起诉于法无据 山东法院认定玖富系信息中介
2023-04-06 09:37:37 来源: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玖富数科公司)、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富普惠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某地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黄某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中,一审法院认定黄某主张其通过玖富数科公司开发的“玖富钱包”手机App对外出借款项,玖富普惠公司则称黄某由上述App导流至玖富普惠平台与玖富普惠公司通过电子签章方式签订多份《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其中,协议第3.5条约定:“甲方(黄某)理解并知悉乙方(玖富普惠公司)仅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方……”,第3.11条约定:“……玖富普惠公司既不是甲方与借款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该债权债务关系中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连带责任人……”。庭审中,黄某并不认可与玖富普惠公司签订过上述协议,但认可与玖富普惠公司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针对的是合同关系中债务人作出的履行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且该行为造成了对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给付标的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此时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而该案中,黄某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合同履行利益,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因此黄某要求玖富普惠公司与玖富数科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玖富数科公司、玖富普惠公司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案中,黄某通过玖富钱包App对外出借资金,其认可与玖富普惠公司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后因出借资金无法收回,提起该案诉讼,其认为玖富普惠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请求玖富数科公司及玖富普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黄某的诉讼请求系针对合同履行利益,并非合同标的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中债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故黄某请求玖富数科公司及玖富普惠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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