玖富为信息中介仅充当撮合作用 出借人起诉平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2022-10-12 10:28:35 来源:

日前,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2022年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提出,“要多元化解网贷平台纠纷,进一步发挥司法机关打击恶意逃废债的职能作用。”通过司法途径惩戒逃废债将是下一阶段网贷回款的关键一招。不过有些玖富出借人希望能通过起诉平台实现回款,可从最近两年的司法判决来看,出借人起诉平台的情况并不乐观,无法得到司法判决的有效支持。

其实早在2016年,监管部门颁布的《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网贷平台的市场角色是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的中介性机构。因此,这些平台实质上不能接触出借人的钱,只在借贷业务中充当撮合作用。所以,有些出借人以为出借人把钱借给了平台,因而钱回不来就要起诉平台的想法,其实是对网贷平台法律定位的错误认识。

近一年来,四川、广东、山东等多地玖富出借人起诉平台时,法院都裁定玖富为信息中介,因而不支持出借人向平台索赔:四川一位出借人起诉平台“欺诈”被法庭驳回,原因是“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不能证明与原告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广东一出借人以“合同纠纷”起诉玖富也被驳回,因为“原告不能证明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山东两名出借人诉讼请求为”侵权纠纷“,同样因“主张玖富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最终被法院驳回。对这些起诉,平台在应诉中也表示,“平台仅为信息服务中介平台,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居间服务,且居间服务义务已经完成,因此平台与出借人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无疑,法院方面最终的看法和平台方所声称的基本一致,即合规运营的网贷平台确实为信息中介机构。

不久前,某地金融监管部门回应网贷出借人“回款期限”问题时也曾表示:网贷平台是否有资金回款,会由相关部门审计督促,因此平台如有资金回款,绝无理由不给出借人回款。也就是说,出借人回款难的原因并不在平台,而在借款人逃废债。因此,冤有头债有主,出借人通过诉讼实现回款,也只有起诉借款人这一个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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