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樱花”商标权属起诉争
2022-06-20 10:16:23 来源:

樱花,是春天自然界的尤物。盛开时节粉白如云团,嫣红似霞彩,满树烂漫,艳丽壮观。“小园新种红樱树,闲绕花枝便当游。”这是唐朝诗人白居易的一篇赏樱花感赋。

 

在经济生活的市场行为中,樱花的商标符号却成为权属争夺的焦点。

 

寄情樱花拓市场

 

1995年,武汉青年李杰南下广东打工,之前一直在家电领域从事一线品牌的技术服务及销售工作。由于天资聪慧和工作勤奋,到了2000年,经过5年市场磨砺的李杰,已经由打工仔升职为几个省的技术总监兼销售经理。

 

挖到了第一桶金后,李杰回乡创业,成立了武汉樱花家电有限公司。在广东改革开放前沿阵地打拼过的人,也最先接受到了品牌意识的熏陶。所以,他一开始就砸下680万巨资,租赁了香港樱花(亚洲)有限公司在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1721892)的核定使在第7类商品空气压缩泵、洗衣机上的“SAKURA樱花”商标,进行洗衣机产品的生产、销售。

 

2002年,武汉樱花家电公司收购了樱花(亚洲)公司在武汉注册的企业,并于2004年完成了“SAKURA樱花”注册商标转让变更手续。万事俱备,该公司开始发力,产品线延伸到“SAKURA樱花”品牌的全自动洗衣机、滚筒洗衣机、脱水机、双桶洗衣机、冰箱、冷柜、厨房冷冻柜、冰吧、制冰机、豆浆机、榨汁机、搅拌机、洗碗机、原汁机、和面机及厨房用电动产品等多个品种。

 

在市场布局上,武汉樱花家电公司不在家电大品牌占据的一线城市抢蛋糕,而是采用农村包围城市的策略,埋头深耕国内的二、三、四线市场,以点带面拓展自己的市场份额,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先后设立了代理销售机构,每年销售上百万台产品。“樱花”品牌洗衣机、冰箱产品,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入选国家财政部、商务部核定的全国家电下乡中标品牌,并相继评为武汉市、湖北省著名商标。2016年,“SAKURA樱花”洗衣机类商标,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攻防较量十七年

作为经营实体,武汉樱花电器公司经历了“武汉东洋樱花电器公司”“武汉樱花时代白色家电公司”的更名,其产品的研发与产销最终聚焦到白色家电上。“樱花”品牌,闻名全国,成为全国白色家电产品的武汉符号。

 

正当武汉樱花信心满满地规划未来发展蓝图的时候,关于樱花商标权属的诉争烽烟突起。

 

2005年,总部设在昆山的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樱花),以核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的“樱花”注册商标,存在与该企业持有的在先注册的“樱花”商标近似为由,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武汉樱花积极应诉答辩。在大量事实证据和相关法规法条面前,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依法驳回了江苏樱花的异议申请。

 

江苏樱花并不服输,相继提出复审和司法诉争,诉争程序涉及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北京市高级法院、武汉市中级法院、湖北省高级法院,行政裁定结果一波三折。直到2020年,最终还是武汉樱花胜诉。

 

沉寂一段时间后,樱花商标权益纠纷烽烟再起。不过这一次,江苏樱花瞄向了武汉樱花被核定使用第11类商品上的多件“樱花”注册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无效宣告的申请。江苏樱花拥有最具杀伤力的重器是,其在第11类商品上的“樱花”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双方胜负结局,开始变得不确定起来。

 

胜负难料引关注

 

专家分析,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具体是看,在商品分类的类似群组中是否存在重叠和关联。

 

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11类的商品类别中共有13个群组。

 

武汉樱花核定注册的第11类“樱花”商标,选定的是1105群组,指定商品范围:水冷却装置;冷冻设备和机器;冷藏室(库);制冰机和设备;冷冻设备和装置;冷却设备和装置;冷藏展示柜;制冰淇淋机;冰箱除味器;冰柜等。

 

而江苏樱花无效宣告所引证的第11类商标,选定的分别是1104、1106、1108、1109群组,指定商品范围:排油烟机;炉具;保暖器;厨房炉灶;热水器;烤箱;排油烟机;水龙头;抽水马桶;淋浴器;洗手盆(卫生间 用);浴缸等。

 

从商品的属性角度看,武汉樱花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制冷、冷藏设备类别;而江苏樱花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民营电气加热设备类别。

 

另一个不能回避的是“跨类保护”问题。

 

专家指出,“跨类保护”的含义,是“跨类似商品保护”,而不是“跨商品类别保护”。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否包含了所有领域,现行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从立法本意来讲,对跨类保护应有所限制,适度保护,应以足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产生某种联想为判断依据,不能涵盖所有的领域。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强调商标确权管理,是为了达到“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目的。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樱花”商标权属诉争前景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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